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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7日電)新北市一名藍姓便當市肆夥計侵犯15萬元營收,一審遭判刑7月。xyz xyz xyz經上訴,高院考量藍認罪還款,因怙恃車禍,為付出祖母安養費而犯案,情堪憫恕,改判4月,全案定讞。
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公布的判決書指出,藍姓男人民國104年起任職板橋區一家便利商店,後因故去職。105年8月25日,林姓店長因人力短缺,請藍男幫忙,藍男當晚盤點營收後,將新台幣15萬元侵犯入己。
新北處所法院一審依業務侵犯罪,判處藍姓須眉7月徒刑,一旦肯定即得入監。藍男上訴示意,那時怙恃産生車禍,需要醫藥費,又得付出祖母的安養費,才鋌而走險,已全數償還侵犯款項,但願法院給他重回社會的機會。
高院承審合議庭認為,藍姓男人案發後始終坦承犯行,除清償林姓店長10萬元,另將剩餘金錢連同利錢共6萬3000元提存到法院,已償還所有犯法所得,尚稱有悔意。
合議庭審酌,藍姓男人因家中變故犯案,考量其犯罪動機,在犯法情狀上有情堪憫恕之處,若處以業務侵犯罪的最低刑度6月,仍顯情輕法重,應依法弛刑,以合適罪刑相當原則,改判4月徒刑,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,全案不得上訴。1070127
本文引用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7%B1%8C%E6%8E%AA%E7%A5%96%E6%AF%8D%E5%AE%89%E9%A4%8A%E8%B2%BB-%E5%BA%97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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